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編纂生態環境法典”,全方位強化生態環境保護的法治保障。在此趨勢下,司法確認程序作為生態修復領域的關鍵一環,不僅能夠將生態修復中的各類協議、方案轉化為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治憑證”,確保生態賬本記錄的修復責任與成果得以剛性落實,還能在生態環境法典的框架下,填補制度空白、統一裁判尺度,助力構建更加完善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修復體系,其實踐經驗探究具有重大現實意義與時代價值。
為深入了解其在生態修復實踐中的適用情況,本小組通過線上問卷、線下訪談等方式,依托實習便利或相關調研資源,進行了廣泛的調研。
結合資料整理與問卷調研結果,小組成員充分利用學校與自身調研資源,積極與所在地(包括湖北省襄陽市、湖北省宜昌市、湖北省武漢市、江蘇省淮安市、江西省吉安市、福建省莆田市)相關部門取得聯系,同時結合線上訪談的便捷優勢展開訪談調研。
(一)湖北地區
1.襄陽市 湖北省襄陽市地處漢江中游,作為省域副中心城市與漢江流域中心城市,生態資源得天獨厚。在生態修復實踐上,襄陽市成果豐碩,襄陽法院積極探索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優化路徑,2023年以來審結超百件環境資源犯罪案件,以“懲治、修復、賠償”三合一模式,實現多重效果統一。鑒于其在生態修復實踐上的突出表現,小組成員陳欣欣前往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展開訪談,趙冉冉法官接受采訪。
趙冉冉法官指出近年來環境資源類案件在全國范圍內均存在,相對而言長江流域經濟發達地區數量會更多一些,相關案件復雜程度較高,例如企業破產造成的環境污染需要和破產程序合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配套制度也逐步健全,其中即包括訴前磋商與司法確認程序。磋商制度能夠保障當事人的充分協商,自行解決部分問題,如最高法指導案例130號重慶藏金閣案,就將生態磋商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有機結合。生態賠償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因其性質不明存在一定的適用正當性探討。
對于損害賠償金的問題,趙法官表示其主要關注到損害賠償金的收取賬戶問題,湖北省內大多要求將賠償金匯入法院執行局的賬戶,但她認為可以和財政局協商設立一個賠償金專屬賬戶以保證資金的合理使用。在生態法典編纂的時代背景下,落實生態修復還需社會公眾的廣泛參與與檢察院的深入監督。
2.宜昌市 湖北省宜昌市作為長江中下游地區重要的地級市,生態環保需求較高。立法層面,2025年3月,宜昌市政府辦公室出臺了關于印發《宜昌市林業碳票管理辦法》的通知,反映了宜昌市積極探索創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模式和機制。
基于對宜昌市生態保護司法情況的了解,小組成員陳怡然對宜昌地區進行了專項調研,從基層部門與領導機關的雙層角度出發,對具體措施到宏觀框架進行了解,深化了對本項目的認識,并認真分析了生態賠償磋商制度在環境修復、污染治理方面實際運用的現狀,進而為司法確認制度賦能生態修復提供更加細致、合理的參考意見。
在訪談中,我們了解到,在實踐層面,宜昌市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中,通過引導違法行為人自愿認購林業碳匯的方式替代履行生態環境修復和賠償碳匯損失,建立了湖北省首個“林業碳匯+生態司法”協同機制,但在實際操作中,程序銜接還不夠順暢,需要進一步優化。
同時,雖然進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的實例并不少見,司法確認制度的利用率卻并不高,訪談過程中發現,不少工作人員并未接觸過相關司法確認實例。不僅如此,自然資源規劃管理局工作人員表示,宜昌市內各縣市州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建設程度也參差不齊,建設程度較高的主要是開發了碳匯的縣城,如長陽、秭歸等,部分縣市州(如興山),執法生態修復工作還是通過責改。
(二)江蘇地區
1.淮安市 在生態修復領域,淮安有著扎實的本土實踐:洪澤湖實施“退漁還湖”“生態清淤”,重現“日出斗金”的濕地盛景;白馬湖通過“退圩還湖”恢復湖面萬畝,建成環湖生態廊道,這些基于本地水域特色的修復工程,形成了可觀察的鮮活樣本。
本小組成員吳奕欣來到淮安市盱眙縣人民法院洪澤湖環境資源法庭進行訪談調研,該法院集中管轄淮安市和宿遷市以洪澤湖為中心的9個區縣的環境類案件,在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方面積極探索,形成了一系列具有特色的工作模式與實踐舉措。
法院工作人員表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處理中,磋商是重要環節,由市縣政府或其委托機構與侵權人,依據專業鑒定認定的修復方案和費用進行協商,達成賠償協議后,法院會審查磋商合法性、雙方自愿平等性及賠償數額依據。
當談及生態修復費用時,工作人員表示,不同案件生態修復費用認定方式不同:普通刑事案件如非法捕撈,按魚價1到3倍甚至更高認定;公益訴訟案件需明確受損生物價值,以專家意見為證,法院結合鑒定意見審核;污染環境等案件涉及的應急處置、鑒定、修復等費用,由專門機構出具報告,法院審核每項費用合理性,必要時調整。曾有污染環境案,訴訟請求需50噸土稀釋污染物,法院結合專家意見認定10噸即可,遂調整過高費用。
除此之外,工作人員還表示,隨著環境資源類案件難度與復雜性上升,各部門分工要求提高,公安負責刑事案件偵查,固定證據;檢察院審查起訴,監督公安偵查和法院審判;法院負責審判,審查證據,依法判定。
(三)江西地區
1.吉安市 吉安地處贛江中游,是長江經濟帶重要生態屏障,境內森林覆蓋率超67%,擁有井岡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武功山生態功能區等重要生態區域,贛江、禾水等河流穿境而過,山水林田湖草生態系統完整,在流域生態保護、森林資源修復等領域具有典型性。
環境司法實踐方面,吉安法院系統積極探索特色路徑,建立了環境資源案件“三審合一”審判機制,由專門合議庭集中審理相關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在生態修復司法確認上積累了豐富經驗。因此,小組成員楊俊來到吉安市下屬基層法院新干縣人民法院進行訪談調研。
作為江西省生態環保工作的重要縣域,吉安市新干縣的環境資源司法實踐呈現出鮮明特點。據法院工作人員介紹,當地生態環境類案件長期保持偶發性特征,數量相對較少,但污染形態正悄然發生變化——從過去以化工企業污水排放為主的傳統污染,逐漸向微廢處理不當、土地過度開發等多元化污染源擴展,涉案主體也從單一企業向社會個人延伸,折射出基層生態保護面臨的新挑戰。
在環境損害的發現機制上,新干縣形成了“日常監管+群眾監督”的雙軌模式。多數案件由環保部門在日常監測巡查中率先發現線索,另有一部分源自群眾向法院、政府部門的舉報,線索核實后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確保污染行為及時進入司法程序。
賠償金額的確定則遵循規范化路徑。新干縣人民法院生態環境庭工作人員介紹,司法實踐中通常由政府環保部門委托第三方鑒定評估機構開展價值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賠償金額的核心依據。這些評估機構雖多為社會資本設立,但資質審批嚴格,需經專門委員會審核通過方可執業,且監管部門會定期抽檢。截至目前,參與當地案件評估的機構均未出現通謀壓低或抬高賠償金額的情況,為生態損害賠償提供了可靠的專業支撐。
(四)福建地區
1.莆田市 福建省莆田市具有豐富的生態資源,蘭溪貫穿全境,是全國首條全流域系統治理河流,流域內18個國省控斷面Ⅰ-Ⅲ類水質比例保持100%,擁有豐富的濕地、森林等生態系統。
在生態修復與司法實踐方面,當地法院構建多元修復、一體保護的生態司法新模式,
還針對木蘭溪全流域生態司法問題制定《木蘭溪流域司法保護行動計劃》,成立“河長制法官工作室”并實現全市覆蓋,依托此設立巡回審判點,綜合運用多種審判職能保障水生態治理。本小組成員黃亦夫對莆田市城廂區政府環境部門相關人員展開線上訪談調研。
提及環境資源治理重心在近年來的變動時,工作人員表示,莆田市生態環境治理工作已從單一要素治理邁向系統綜合治理,治理工作更強調統籌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推動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等全方位轉型升級,同時開展山水林田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以大氣污染治理為例,已從單純降低污染物濃度轉向系統治理、源頭治理,推進細顆粒物和臭氧協同控制;水污染防治也從單一水質改善,拓展為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的統籌治理。
在生態環境損害處理方面,工作人員表示,該敢為對于此類事件雖接觸較少,但會作為牽頭單位,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評估以明確損害程度和修復需求,參與協商過程,并監督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在庫區管理中,工作人員還提到,該單位負責日常庫區執法檢查,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對庫區一級保護區內違規釣魚、露營等涉嫌環境犯罪的案件,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材料;同時,日常接受檢察院對其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對檢察院提出的檢察建議及時回應并落實。
此外,該單位常態化開展環保宣傳工作,每年6月5日世界環境日和8月15日生態日,該單位會組織主題宣傳活動,由志愿者組成宣講小隊向群眾普及節水節電、綠色出行及水庫保護區內禁止行為條例等知識,并利用廣播、橫幅標語和項目微信群等渠道,增強群眾的法律法規和生態保護意識,倡導公眾為建設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社會貢獻力量。
總結 此次跨區域調研,既見證了湖北襄陽“三合一”審判模式、江蘇淮安分類定損機制、福建莆田系統治理轉型等各地在生態司法實踐中的創新探索,也關注到宜昌程序銜接不暢、司法確認利用率不足等現實問題。這些鮮活案例與寶貴經驗,為生態環境法典編纂背景下司法確認程序的完善提供了生動注腳。未來,唯有持續深耕實踐、破解痛點,才能讓司法確認真正成為生態修復的“法治后盾”,為筑牢生態環境保護法治防線注入更堅實的力量。